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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莫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274号原告莫某。委托代理人陈芬芳。被告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莫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莫某撤回对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莫某负担。审 判 长  周迪明人民陪审员  李 松人民陪审员  曹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童栎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