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西法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范美林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林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西法刑初字第75号公诉机关揭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林,女,成年,住广东省揭西县河婆街道。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揭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揭西检公诉刑诉(20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林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某林自2013年9月份开始,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揭西县河婆街道霖都大道华侨大厦KTV对面经营一家情趣生活成人用品店。2014年10月11日晚,揭西县公安局民警对情趣生活成人用品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一粒硬”、“又粗又长”、“一夜八次爽”、“增大延时”、“街头霸男”、“金枪不倒”、“华佗生精”、“爽一夜”、“一炮到天亮”、“金枪嫖客”、“特效百分百”、“华佗锁精丸”、“天地一号”“viegra”等成人用品。经揭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品认定:查获标示食品的“一粒硬”、“又粗又长”、“一夜八次爽”、“增大延时”和标示保健食品的“爽一夜”、“一炮到天亮”在包装标签、说明书上宣称疗效;标示食品的“街头霸男”、“金枪不倒”在包装上宣称疗效;标示食品的“华佗生精”和标示保健食品的“金枪嫖客”在说明书上宣称疗效;标示保健食品的“特效百分百”、“华佗锁精丸”在说明书上宣称适用症和疗效,均为假药。标示香港进口药品的“天地一号”和标示德国进口药品的“viegra”在包装标签上未标注“进口药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为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经营地点、假药及说明书的照片,被告人范某林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揭西县公安局的检查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及情况说明;揭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品认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林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销售在包装标签、说明书上宣称疗效、适用症的假药,和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依法惩处。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范某林归案后如实供述,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林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乐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旭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