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张义卿与李建勋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义卿,李建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146-1号申请执行人张义卿。被执行人李建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高民初字第7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建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建勋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李建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李建勋有登记在其本人名下的冀F×××××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建勋所有的登记在其本人名下的冀F×××××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4月9日至2017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松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慧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