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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659号原告郭某某,男,住沈阳市浑南区。被告蔡某,女,住沈阳市浑南区。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高晓野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高晓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