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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洞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洞口县醪田镇新龙村双一组与洞口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处罚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洞口县醪田镇新龙村双一组,洞口县国土资源局,曾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洞行初字第4号原告洞口县醪田镇新龙村双一组。代表人曾纪毫,男,1940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曾广成,男,该组村民。委托代理人刘再喜,洞口县黄泥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洞口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洞口镇雪峰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薛孝平,代理局长。委托代理人雷明,洞口县国土资源局法规股股长。委托代理人付超,洞口县国土资源局醪田国土所负责人。第三人曾书生,男,195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洞口县醪田镇新龙村前进组。委托代理人廖双桂,系第三人之妻。委托代理人罗永梅,系第三人儿媳。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洞口县醪田镇新龙村双一组诉被告洞口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处罚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与第三人之间已达成调解协议,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洞口县醪田镇新龙村双一组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洞口县醪田镇新龙村双一组负担。审 判 长  匡宗云审 判 员  杨中德人民陪审员  杨碧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唐静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