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老民二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蒋书余诉马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书余,马春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老民二初字第192号原告蒋书余,男,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马春军,男,现住辽宁省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书余诉被告马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书余应交诉讼费5300元,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到本院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书余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天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长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