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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老民二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蒋书余诉马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书余,马春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老民二初字第192号原告蒋书余,男,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马春军,男,现住辽宁省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书余诉被告马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书余应交诉讼费5300元,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到本院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书余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天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长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