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知民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YORK WALLCOVERINGS,INC(约克墙纸公司)诉被告秦立柱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YORKWALLCOVERINGS,秦立柱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697号原告YORKWALLCOVERINGS,INC(约克墙纸公司)。法定代表人斯丹利?托马斯STANLEYTHOMAS,财务部长。委托代理人李亚莉,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泰,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立柱,男,1979年4月2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史文科,河南汇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YORKWALLCOVERINGS,INC(以下称约克墙纸公司)诉被告秦立柱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约克墙纸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亚莉、郭泰,被告秦立柱委托代理人史文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约克墙纸公司诉称:一、原告的商业信誉及其相关权利。(一)原告是全世界包括中国在内最有名的墙纸生产商之一。原告名为约克墙纸公司,是位于美国宾西法尼亚州约克市的墙纸生产厂商,同时也是美国最古老和最大的墙纸生产厂商。原告成立于1895年,拥有近120年的历史和数百名员工。原告产品不仅畅销于美国境内各州,还远销全世界超过50多个国家。原告向住宅客户和商务客户提供超过一万五千种不同的墙纸设计产品,其中包括多款在世界范围内颇受欢迎的墙纸设计。(二)原告的商标在中国大陆被持续、广泛地使用。原告的“York”墙纸等商品于1992年进入中国销售,当年销售总额达到105万美元。十多年来,原告商品在中国销售量稳定增长,到2006年,其销售总额超过147万美元。这些销售数字证明,原告商品在中国一直具有稳定的市场,并且广受中国消费者的欢迎。原告作为具有一百多年历史的专业墙纸设计和生产商,在中国消费者中享有良好的声誉。原告2011-2013年在中国销售额:2011年销售总额9251249美元;2012年销售总额8493874美元;2013年销售总额7372527美元。(三)原告及其生产的商品得到了持续、大量和大范围的宣传和商业使用。自从进入中国市场,原告便积极通过其在中国的经销商,上海长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ShanghaiLaCanTouchDecorationCo.,Ltd.,曾用名为上海彤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广泛参加在中国大陆举办的有关墙纸的展览和博览会,向中国消费者宣传推广原告生产的墙纸商品。2004年至2007年,每年3月原告都会通过其经销商参加在北京举办的国际墙纸建筑博览会,2007年至2010年间,原告的经销商还参加了在香港、北京、深圳等地举办的墙纸展会,在中国市场大力推广原告及原告的商品。原告及其在中国的经销商,还多次在报纸、杂志、网站等媒体上刊登广告对将原告商品进行宣传,特别是在装修装饰行业内发行量大、影响力广的媒体上,比如美国《Wall&WindowTrends》(墙与窗的装饰潮流),中国《现代装饰》、《CIID装饰装修天地》等,进一步提高了原告及其商品在中国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由此可见,经过长期、持续、大量、广泛的商标使用和宣传,原告品牌商品在销售范围、销售规模、市场声誉、相关公众的认知程度等方面均处于同行业的领先水平,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原告商品已成为中国的知名商品。二、被告的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2013年12月19日,原告同公证人员检索被告网站时发现,被告在未经原告任何授权的情形下,擅自在其设立的经营墙纸销售的网站上使用原告设计师Olson女士的肖像照片,原告所拍摄的样板间照片以及原告所拥有的墙纸设计,擅自抄袭和复制原告所拥有的墙纸样册的设计和包装,并擅自将原告的企业名称置于被告网站销售的墙纸类目之下,且开辟专页介绍原告及原告的墙纸产品。被告还擅自抄袭模仿了原告网页上的文案,其将原告的英文文案直接翻译后使用在自己设立的网站上。另外,被告多次在经营活动中非法使用印有原告名称的加盟协议,以此谎称其为原告的代理销售商。同日,原告前往被告在河南郑州的经销处时发现,被告在未经原告人和授权的情形下,擅自对外声称其为原告的代理销售商,在其印制的名片上使用原告总裁Vizzi先生的肖像,制作和销售与原告YORK(约克)品牌墙纸样册、原告旗下子品牌CARLISLE(卡莱尔)、ManhattanbyFifthAvenueDesign(曼哈顿-第五大道设计)墙纸样册外观、包装一致的墙纸样册,并使用印有原告名称的加盟协议。本案中,经过长期、大量及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原告及其商品在装修装饰行业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以及其设立的官方网站上的照片、文字等已成为其商品知名的一部分,并已与原告形成了唯一特定的联系,相关公众见到上述原告元素,便会将其与原告及原告的墙纸商品联系在一起。未经原告允许,被告在其设立的网站上擅自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宣传壁纸类商品,引人误以为是原告的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在其设立的网站上擅自使用原告设计师的肖像,在其印制的名片上擅自使用原告总裁的肖像,不仅侵犯了二人的肖像权,还恶意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被告与原告存在关联,其行为属于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其兜售商品的生产者、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在其设立的网站上擅自使用原告拍摄的样板间照片及原告自我宣传的文案,不仅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还恶意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被告与原告存在关联,从而使中国客户误认为被告是原告在中国的代理或授权销售机构。其行为属于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其兜售商品的生产者、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擅自将原告子品牌CARLISLE(卡莱尔)、ManhattanbyFifthAvenueDesign(曼哈顿-第五大道设计)的品牌样册外观、包装用于其制作的墙纸样册,不仅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还恶意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被告与原告存在关联,其行为属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多次在经营活动中谎称其为原告的代理销售商,使用印有原告名称的加盟协议,恶意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被告与原告存在关联,其行为属于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其兜售商品的生产者、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三、被告的法律责任。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了同原告相同的企业名称,使用了原告产品设计师和原告总裁的肖像照片,使用了原告享有专有著作权的墙纸设计、墙纸样册的版式设计和装潢,使用了原告网站上的文案,擅自声称其为原告的代理销售商,其行为足以使消费者将被告商品与原告商品相混淆,误认为被告商品是原告生产的产品或与原告存在某种联系,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侵犯了原告关联人员的肖像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鉴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原告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期间、后果,著作权和肖像权许可费的数额,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等因素暂定经济损失为人民币20万元。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生产、销售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原告的设计师肖像照片、样板间照片以及停止在宣传中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和文案等;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秦立柱答辩称:1、原告的商标在中国大陆没有广泛使用,故原告的商品不是知名商品;2、被告不存在原告所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约克墙纸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1、经公证认证的原告企业信息,证明原告是历史悠久的墙纸生产商,拥有合法登记的企业名称;2、原告设计师Olson的护照;3、Olson在原告网站的宣传照。证明Olson是原告的专属设计师,原告在官方网站及宣传产品时曾使用Olson的肖像,以彰显自身的价值和格调;4、原告总裁Vizzi的护照;5、被告擅自使用的Vizzi原版照片。证明Vizzi是原告的总裁,原告在宣传产品时曾使用Vizzi的肖像,以彰显自身的价值和格调。第二组证据:6、(2013)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2380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在未经允许的情形下在其设立的网站擅自使用的Olson的肖像,不仅侵犯了Olson的肖像权,还恶意使用相关公众误以为被告与原告存在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在其设立的网站上擅自使用原告拍摄的照片及文案,不仅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还恶意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被告与原告存在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7、被告擅自印制的载有Vizzi肖像的名片,证明被告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在印制的名片上使用Vizzi的肖像权,且印着被告秦立柱的电话、QQ信息,不仅侵犯了Vizzi的肖像权,还恶意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被告与原告存在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8、(2013)郑黄证字第5599号公证书,宣传册中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都是一样的,证明被告在未经允许的情形下,擅自在其设立的营销店面陈列、销售、发放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与原告有关联的设施、产品及材料,构成不正当竞争。补充证据:第一组证据:1、原告网站介绍及其翻译;2、原告的注册商标及其公证书;3、原告、原告总裁Vizzi及原告设计师RonRendding在国外的知名度及获奖情况;4、(2007年)原告绿色建筑协会会员证书;5、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墙纸分会关于原告知名度的证明信。证明原告拥有悠久的历史,是美国最古老最大的墙纸生产商,在世界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享有较高的声誉;6、原告与设计师Olson的许可协议及其翻译件;7、设计师Olson的护照翻译件;8、原告网站关于设计师Olson的宣传翻译件;9、Olson的结婚证明和出生证明及其翻译件。证明原告享有Olson的姓名、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的排他性使用权利,被告在其网站上使用Olson的头像,其企图借此误导公众,使消费者误认其销售的产品为原告产品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10、原告总裁Vizzi的护照翻译件;11、原告任命Vizzi为公司总裁的董事会决议。证明原告的总裁是Vizzi,被告在名片上印有原告总裁Vizzi的头像,其企图借此误导公众,使消费者误认其销售的产品为原告产品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12、原告全球销售记录(1992-2001);13、原告在中国大陆的部分销售情况;14、原告经销商对原告及其产品的部分杂志宣传册(2006年、2011年、2013年);15、城外城家居广场销售原告产品的单据和店铺照片;16、原告与上海长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国际分销协议;17、原告与江苏爱舍墙纸有限公司的许可协议和销售协议;18、江苏爱舍墙纸有限公司的海关报关单;19、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20、原告展会照片。证明原告1994年就进入中国大陆市场,通过广泛的市场宣传和推广已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原告在中国享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较高的声誉。第二组证据:21、被告注册商标信息;22、网站关于CASADECO(卡萨蒂克)和THIBAUT的介绍和宣传报道。证明被告恶意抢注了包含原告在内的许多国际知名墙纸品牌的商标,其主观恶意非常明显;23、原告网站关于原告历史的介绍,证明被告在其网站上对约克及约克墙纸的介绍几乎完全复制原告旧版网站的相关内容,其企图借助原告及其产品的知名度混淆消费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24、被告与他人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5、被告的宣传材料样本。证明被告在宣传资料中企图借助原告及其产品的知名度混淆消费者,谋取不正当利益;26、(2014)沪东证经字第13714号公证书;27、彤彩企业有限公司台湾工商信息基本资料;28、长堤空间视觉有限公司台湾工商信息基本资料;29、原告经销商的法定代表人部分商标注册信息;30、上海长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和北京彤彩空间视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关于被告没有获得相关授权的证明信;31、原告网站关于墙纸主题集册的打印页;32、(2014)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8319号公证书;33、(2014)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8320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在店铺、展会等实际经营活动中进行虚假宣传,借助原告、原告的产品、原告经销商的字号及商标等信息,混淆消费者。被告通过各种形式将其销售的约克产品与原告联系起来的宗旨,企图借助原告及其产品的知名度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其行为事实上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组证据:34、原告部分宣传册,证明原告进入中国大陆市场后,通过广泛的市场宣传和推广,在中国享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较高的声誉;35、上海长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明信,证明上海长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是台湾彤彩企业有限公司在中国的分公司,他们负责销售原告在中国的部分美国约克墙纸产品。被告注册并使用“长提”“彤彩”字样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企图借助原告的知名度,混淆消费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四组证据:36、实际支出发票,证明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实际支出的公证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经庭审质证,被告秦立柱对原告约克墙纸公司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对第一组证据1、2、3、4、5无异议;第二组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网址与被告有关联;7、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内容上没有显示被告秦立柱以原告的名义宣传使用;8、不能证明宣传册上的设计图纸由原告最早制作。对补充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原告的商标没有在中国注册;3、4是原告单方制作;5、并没有显示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进行充分调查,不足采信;6、7、8、9、10、11真实性无异议;12、13是原告单方制作,不能证明原告在中国大陆的实际销售情况;14、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对其产品进行了广泛宣传;15、是被告秦立柱从2006年开始使用“约克”商标的证据,而非原告使用“约克”商标的证据;16、17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不能证明原告销售的地域范围和销售量;18、该证据不能证明与约克墙纸公司有关;19、真实性无异议,不能证明原告约克墙纸公司对自己公司报道的广度、深度、时间持续长短;20、不能证明原告宣传的广度、深度、时间持续长短;21、22与本案无关;23、是原告单方的宣传资料,不能证明被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24、被告已经申请了约克英文商标;25、不清楚是否是被告秦立柱的,不能证明与被告有关联性;26、该公证书与被告无关联性,且被告没有以原告名义宣传使用;27、28、29与本案无关;30、31真实性无异议;32、33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内容与本案无关;34、不能证明原告的宣传力度及深度;35、真实性无异议;36、对支出的公证费无异议,但是交通费与本案无关。被告秦立柱为支持其答辩提交如下证据:1、商标注册证,证明被告秦立柱拥有“约克”商标专用权;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268号行政判决书,证明被告秦立柱向北京商标局申请了约克英文商标,原告约克墙纸公司申请撤销该商标,没有得到支持;3、被告秦立柱与经销商城外城家居广场装饰材料销售单,证明秦立柱2006年在中国使用约克英文商标,比原告使用早,被告使用该商标不侵犯原告的权利。原告约克墙纸公司对被告秦立柱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关联性有异议,被告秦立柱是抢注商标,原告已经对“约克”商标已经申请无效;证据3与原告提交的补充证据15不一样,且体现不出与被告的关系,不能证明是被告销售的。经审理查明:1895年1月10日,约克墙纸公司成立,位于美国宾西法尼亚州约克市,生产墙纸等。约克墙纸公司的产品畅销于美国境内各州及世界多个国家,约克墙纸公司的“York”墙纸等商品于1992年进入中国销售。自进入中国市场以来,约克墙纸公司通过其在中国的经销商,上海长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曾用名为上海彤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和北京彤彩空间视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参加在中国大陆举办的有关墙纸的展览和博览会,向中国消费者宣传推广原告生产的墙纸商品。2004年至2007年,约克墙纸公司通过其经销商参加在北京举办的国际墙纸建筑博览会,在博会设展台宣传约克墙纸公司的“York”墙纸。2007年至2010年间,约克墙纸公司的经销商参加在香港、北京、深圳等地举办的墙纸展会,在中国市场推广约克墙纸公司及其商品。其中2007年10月,香港展览设展台宣传约克墙纸公司的“York”墙纸;2010年3月,北京墙纸博览会以“YorkWallcoverings”名义宣传“York”墙纸;2010年3月,深圳墙纸布艺博览会宣传约克墙纸公司的“York”墙纸。约克墙纸公司及其中国的经销商,在美国《Wall&WindowTrends》(墙与窗的装饰潮流),中国《现代装饰》、《CIID装饰装修天地》等杂志宣传约克墙纸公司的“York”墙纸。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对以“约克and(墙纸or壁纸)”为检索词,在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标题和内文字段检索,结果显示:包括重庆晚报、重庆商报、南湖晚报、成都商报、华西都市报、北京晚报、长沙晚报、生活新报、南国今报、武汉晨报、柳州晚报、西安晚报、新京报等报纸上刊登广告对约克墙纸公司的产品进行宣传,使约克墙纸公司及其商品在中国相关公众中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07年起约克墙纸公司成为美国绿色建筑协会会员,1991年至1996年,曾多次被评为年度产品供应商。1988年约克墙纸公司总裁Vizzi,获得美国墙纸行业协会颁发的奥尔曼奖(AllmanAward),且Vizzi照片印刷在专门服务于墙纸行业的杂志封面上,约克墙纸公司在宣传产品时使用总裁Vizzi肖像。约克墙纸公司与设计师Olson签订许可协议,协议约定:(a)协议的条款和条文,在协议期间,许可人CandiceOlson授权被许可人约克墙纸公司行使以下权利:通过分销渠道,在特定领域,仅在进口、制造、经营、促销、分销和销售受许可产品时使用受许标志和Olson字样。许可人Olson还向约克墙纸公司授权在协议期间,在特定地点,在使用和制造时使用许可人Olson设计和双方联合创造的设计。(c)本协议中的许可权应具排他性,因此许可人Olson在本协议期间,未经约克墙纸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授予在经营地将受许标志、Olson字样、许可人Olson设计或双方联合创造的设计用于任何产品的相关制造、销售和分发的权利和许可。约克墙纸公司享有Olson的姓名、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的排他性使用的权利,并在其网站上有设计师Olson相关介绍及Olson肖像。2013年12月10日,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受约克墙纸公司委托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诚公证处申请对网址为http://tongcaiwall.com上所载网页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具体过程如下:1、打开IE浏览器,点击“工具”项下的“Internet选项”,选择“使用空白页”,删除“浏览历史记录”,在地址栏输入“http://tongcaiwall.com”,按回车键,进入显示“彤彩墙纸(中国)有限公司”的网站首页(网页载明:彤彩墙纸(中国)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商都路;电话:0371-8663****;传真:0371-86632957;QQ客服:2569610828;QQ售后:2682257877;E-mail:tongcaiwall@163.com;加盟咨询热线秦经理:1383819****);2、在上述页面下,点击“产品展示”项下的上数第一行左数第一张图片,进入相关页面(首页右上方有原告约克墙纸公司设计师Olson的肖像及“Olson”签字);3、在上述页面下,将鼠标置于页面上方的“关于我们”上,显示相关内容(首页右上方有原告约克墙纸公司设计师Olson的肖像及“Olson”签字);4、在上述页面下,点击“关于我们”项下的“公司简介”,进入相关页面;5、在上述页面下,点击“联系我们”,进入相关页面(首页右上方有原告约克墙纸公司设计师Olson的肖像及“Olson”签字)。公证处对上述操作网页过程出具(2013)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2380号公证书予以确认。2013年12月19日,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向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日10时27分,公证员袁媛、王哲随同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代理人胡钰来到郑州市十里铺街上的标有“东十里铺社区”字样的一处居民区(该处居民区对面的公交站牌标有“十里铺街宏昌街”字样)。进入“东十里铺社区”18号楼4单元1楼西户(门上贴有一张纸,纸上有“18号楼一层彤彩墙纸办事处”字样),一名男子接待公证员及胡钰。胡钰以680元购买了一本墙纸版本,取得《收据》(编号2107474)一张,宣传册一份,名片一张(名片载明:“YORK”秦立柱经理1381153****彤彩墙纸(中国)有限公司;电话:0371-8663****;传真:0371-86632957;QQ:18081132922682257877;E-mail:lizhuwall@163.com;http://www.tongcaiwall.com;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18号楼一层,在其名片上使用了原告总裁Vizzi先生的肖像。),《约克墙纸经销协议》一份。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胡钰当场对购买的墙纸版本和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上述过程结束后,公证处对上述购买有关产品的行为和过程出具(2013)郑黄证经字第5599号公证书予以确认。2014年8月22日,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日中午公证员黄欣、王思卿与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林志涛一同到达上海市莲花南路1500弄,林志涛在该处一幢办公楼(该办公楼门口有“莲花南路1500弄8-9”字样标牌)的“403”室内(“403”室有“约克墙纸”字样标识)购得两本“版本”,当场收到一套协议文件(协议载明:“YORK”约克墙纸经销协议;供应商(甲方):彤彩墙纸(中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户名:秦立柱;账号:6217001210023987447;开户行:建设银行上海春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户名:秦立柱;账户:6228480038275530079;开户行:农业银行上海曹行分理处)、一张收据(收据载明:兹收到林志涛版本费用1200元彤彩约克公司2014年8月22日)、一份宣传资料(宣传资料封面右下角有“YORK”及美国国旗,宣传资料内多次出现“YORK约克墙纸”及“YORKWALLCOVERINGS”,封底有美国国旗及“YORK约克墙纸”)以及一块墙纸。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林志涛对购物地点方位及所购物品等拍摄照片。上述公证结束后,公证处出具(2014)沪东证经字第13714号公证书予以确认。2014年9月1日,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李宇向北京市海诚公证处申请对info2@wallpaper.cn邮箱中部分邮件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具体过程如下:1、通过局域网登陆互联网,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263.net,回车,进入“263企业邮箱”首页页面,在该页面用户登录项下空白栏内输入“info2@wallpaper.cn”,同时输入密码,点击“登录”进入“info2@wallpaper.cn”邮箱页面;2、在上述所显示“info2@wallpaper.cn”页面点击“收件箱”,进入“收件箱”页面;3、在上述显示“收件箱”页面依次点击日期为“08-22”、时间为“19:27”、主题为“RE:PleaseTakeNoticeofFakeYork”(邮件载明:亲爱的Tim,2014年8月6日上午,我去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参观在此举办的第18届墙纸布艺地毯暨家居软装饰博览会,在W3馆A01展位,我看到一个展会以约克墙纸的名义在展示样本,洽谈业务,展会上的人员还特别介绍了照片中穿黑色西服的人士,说他是美国YORK总部的人员,并让他与不少参观者合影,我也就拍了几张照片,据我所知该公司与美国YORK总部没有任何关系,这种卑劣行为在这种行业展会中发生,对贵司以及像我们一样正规的销售商都造成极差的影响。还望贵司予以重视,并尽快采取法律措施。附件是在展会现场拍的照片,请查收。祝好,李强,江苏爱舍墙纸有限公司,中国江苏泰兴市北二环路25号。)及日期为“08-29”、时间为“04:27”、主题为“RE:FakeYork”的邮件,分别进入邮件页面,将显示页面内容拷屏打印。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出具(2014)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8319号公证书予以确认。2014年9月1日,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李宇向北京市海诚公证处申请对yzh@wallmatechina.com邮箱中部分邮件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具体过程如下:1、通过局域网登陆互联网,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163.com/domain=wallmatechina.com,回车,进入“网易免费企业邮箱”首页页面,在该页面登录免费企业邮箱项下输入账号“yzh”,同时输入密码,点击“登录”进入“yzh@wallmatechina.com”邮箱页面;2、在上述所显示“yzh@wallmatechina.com”页面点击“收件箱”,进入“收件箱”页面;3、在上述显示“收件箱”页面点击发件人为“QuinnT”、主题为“RE:PleasepayattentiontoFakeYork”日期为“8月22日”的邮件(邮件载明:亲爱的Tim,2014年8月7日,我们在上海新国际展览中心,参观第18届墙纸布艺地毯暨家居软装饰博览会,在路过W3馆A01展位时,看到该展位上悬挂“YORK”的LOGO和“约克”字样,感觉很奇怪,因为我们知道YORK是一家美国公司,而且没有参加此展会。于是和同事步入该展位,并翻看他们的样本书,就在这时业务员过来向我们介绍了以下情况:1、他们是YORK公司在中国唯一一家真实合法的代理商,YORK在中国的其他代理商都是假的。2、他们可以出具授权证书并保证所有产品都是进口的,美国YORK有一条生产线专门供货,他们与YORK长期合作。3、他们可以提供有防伪挂码的进口单据。4、代理的话最低需要预付款30000元至50000元预付款,并且必须购买所有版本样本书,样本书500元/本。并且现场我们还看到他们请了一位外籍人士自称来自美国YORK总部,我们知道这不是真的,我当时非常气愤,询问他们这个演员是多少钱雇来的。当天的参观者很多,我觉得他们这种行为已经对美国YORK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我们希望贵司能够尽快采取法律行为,维护我们正规经销商的权益。余朝辉),进入邮件页面,将显示的页面内容拷屏打印。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出具(2014)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8320号公证书予以确认。秦立柱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约克”文字商标,国家商标局颁发第5296885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7类地毯、垫席、苇席、浴室防滑垫、体育场用垫、门前擦鞋垫、汽车用垫毯、地垫、墙纸、非纺织品挂毯(墙上挂帘帷),有效期限为自2009年7月14日至2019年7月13日止。2006年4月10日,秦立柱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YORK及图”商标,2009年9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号为第5276412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7类墙纸、垫席、枕席、非纺织品挂毯(在墙上挂帘帷)等。被异议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后,约克墙纸公司不服,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2011年11月14日,国家商标局出具(2011)商标异字第44243号“YORK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国家商标局认定被异议商标与约克墙纸公司的印证商标指定使用商标不类似。2011年12月30日,约克墙纸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复审申请。2013年8月13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38205号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约克墙纸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2013)第38205号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9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268号判决书: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38205号关于第5276412号“YORK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另查明:1、彤彩墙纸(中国)有限公司,并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工商登记。2、原告约克墙纸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公证费共计13100元,翻译费10246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字号要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企业在其经营中长期使用其字号,从而为其字号建立起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使其字号具有商业识别功能。就本案而言,第一,约克墙纸公司自1895年公司成立开始使用“YORKWALLCOVERINGS”企业名称,经过长期、持续、大量、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包括中国大陆,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被告秦立柱在其原告提供公证书(2014)沪东证经字第13714号公证书公证宣传资料上使用原告企业名称“YORKWALLCOVERINGS”及“YORK约克墙纸”宣传壁纸类商品,并标有美国国旗,声称是美国墙纸,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原告的商品,或误认为被告秦立柱与原告约克墙纸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属于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其出售商品生产者、产地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二,被告秦立柱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形下,擅自在其设立的经营墙纸销售的网站上使用原告设计师Olson女士的肖像照片,在其印制的名片上使用原告总裁Vizzi先生的肖像,在第18届墙纸布艺地毯暨家居软装饰博览会上,雇佣演员进行虚假宣传,对外声称其为原告约克墙纸公司的代理销售商,其行为足以使消费者将被告商品与原告商品相混淆,误认为被告商品是原告约克墙纸公司生产的产品或与原告约克墙纸公司存在某种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故约克墙纸公司要求秦立柱停止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原告的设计师Olson肖像照片,停止在宣传中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并要求秦立柱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约克墙纸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秦立柱使用其样板间照片及文案,对其要求秦立柱停止停止使用样板间照片及文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约克墙纸公司没有提供其实际损失或者秦立柱侵权获利的证据,本院结合秦立柱的经营规模、主观恶意程度、行为性质、持续时间和地域范围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秦立柱应赔偿原告约克墙纸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秦立柱立即停止在宣传中使用原告YORKWALLCOVERINGS,INC总裁Vizzi肖像、设计师Olson肖像、YORKWALLCOVERINGS,INC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秦立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YORKWALLCOVERINGS,INC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十万元;三、驳回原告YORKWALLCOVERINGS,INC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原告YORKWALLCOVERINGS,INC负担1300元,被告秦立柱负担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YORKWALLCOVERINGS,INC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秦立柱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尤清波代理审判员 周建强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司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