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陶商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郑光秀、郑彩玲与周珠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光秀,郑彩玲,周珠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陶商初字第65号原告郑光秀。原告郑彩玲。被告周珠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光秀、郑彩玲与被告周珠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光秀、郑彩玲在规定的交费期限内以欲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小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木聪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