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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陶商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郑光秀、郑彩玲与周珠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光秀,郑彩玲,周珠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陶商初字第65号原告郑光秀。原告郑彩玲。被告周珠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光秀、郑彩玲与被告周珠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光秀、郑彩玲在规定的交费期限内以欲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小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木聪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