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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濮阳市国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濮阳市国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濮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濮阳市国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益民路与振兴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边增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舒桥,该公司职员。申请人濮阳市国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0010006222582020,金额3万元,出票日期2014年7月18日,承兑到期日2015年1月18日,出票人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濮阳中蕾华益实业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银行濮阳老城支行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濮阳市国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巧莲审判员  张海顺陪审员  杨会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邢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