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重庆华博丰都医药有限公司与姚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博丰都医药有限公司,姚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0452号原告重庆华博丰都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157号。法定代表人卢小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秀英,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姚勇,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华博丰都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华博丰都医药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博丰都医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博丰都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重庆华博丰都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大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谭秋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