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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华商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无锡埃姆维工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杭州德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埃姆维工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德创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华商初字第00049号原告无锡埃姆维工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雁秋。被告杭州德创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埃姆维工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德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埃姆维工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埃姆维工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埃姆维工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无锡埃姆维工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建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徐一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