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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北关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晋谊与王志刚、张健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晋谊,王志刚,张健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北关初字第196号原告张晋谊,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榆次区乌金山镇大峪口村村民,住。委托代理人任坚中,山西中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刚,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榆次区乌金山镇小峪口村村民,住。被告张健青,女,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榆次区乌金山镇南砖井村村民,住榆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晋谊与被告王志刚、张健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晋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王志刚、张健青银行账户存款725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刘闰义以其名下的雷克萨斯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晋K×××××)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晋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志刚、张健青银行账户存款72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刘闰义用于担保的雷克萨斯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晋K×××××)。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齐来顺审判员  张为民审判员  任科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