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密山市农业局诉被告韩玉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密山市农业局,韩玉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密民初字第106号原告密山市农业局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法定代表人刘立铭,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庆华,男,职务密山市农业局五丰农场场长。被告韩玉光,男,1966年7月16日星,汉族,无职业。原告密山市农业局诉被告韩玉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密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密山市农业局不服,提出上诉,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本院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密山市农业局的委托代理人陈庆华到庭参加了诉讼,韩玉光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密山市农业局诉称,2012年,密山市农业局诉被告韩玉光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密山市农业局请求依法返还原浆果公司破产遗留的资产中的鱼池104.5亩和耕地36.8亩,暂时放弃其他资产的追偿权。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密民初字第872号判决书,判决1998年1月1日韩玉光与密山市浆果公司所签订的转包协议书无效。韩玉光不服,上诉至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韩玉光的上诉,判决维持原判。该部分资产已经返还。为了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使国家财产不受损失。故密山市农业局诉至法院,要求韩玉光完好返还协议中的其他资产,包括砖房4栋1090平方米、30吨冷库一座、50千瓦动力电一套、菜窖一座、8寸钢管12米深机井2眼。重审期间,密山市农业局变更诉讼请求,因冷库的全部设备被盗卖,机井、变压器已无,故要求按现状返还,保留继续诉讼向韩玉光追偿损失的权力。经审理查明,1997年12月15日,本院下发(1997)密经破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宣告原密山市浆果公司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原密山市浆果公司与被告韩玉光于1998年1月1日签订转包协议书,约定将原密山市浆果公司“南场”的资产(房屋4栋1090平方米、冷库、菜窖、动力电、鱼池104.5亩、机井3眼、耕地36.8亩)转包给韩玉光,期限30年。1998年4月10日,本院再次下发民事裁定书,宣告原密山市浆果公司破产。2012年,密山市农业局起诉韩玉光,要求确认原浆果公司与韩玉光所签订的转包合同无效,依法返还原浆果公司破产遗留的资产中的鱼池104.5亩和耕地36.8亩。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2)密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密山浆果公司与韩玉光于1998年1月1日签订的转包协议书无效,韩玉光返还密山市农业局鱼池104.5亩和耕地36.8亩。韩玉光不服,上诉至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3)鸡民终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鱼池与耕地已返还完毕。2014年,密山市农业局再次诉至法院,要求韩玉光完好返还协议中其他未返还资产,包括砖房4栋1090平方米、30吨冷库一座、50千瓦动力电一套、菜窖一座、8寸钢管12米深机井2眼。密山市农业局称,现四栋房屋已经无门窗和屋顶,冷库中的2套冷冻机、动力电及变压器、机井2眼均已不存在。密山市农业局未提供将资产交付韩玉光时的状态的证据。原审时本院认为,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密山市农业局要求韩玉光完好返还财产,但却未提供当时与韩玉光交接财产时财产当时的状态,故无法判定密山市农业局所要求的标准,故对密山市农业局的请求不予以支持。判决驳回密山市农业局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密山市农业局不服,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重审期间,密山市农业局变更诉讼请求,因冷库的全部设备被盗卖,机井、变压器已无,故要求按现状返还,保留继续诉讼向韩玉光追偿损失的权力。根据密山市农业局的申请,本院对争议房屋、菜窖的现状进行了现场拍照。本院认为,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密山市农业局要求按房屋等现状返还,并保留追诉财产损失的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玉光按现状将房屋四处(含冷库),菜窖一处返还给原告密山市农业局,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韩玉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广波代理审判员 马玉芳人民陪审员 葛立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金玲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