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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美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林何城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何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美刑初字第214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何城。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5)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何城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中、被告人林何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林何城未经海南省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擅自在海南省定安县岭口邮政支局办理了邮寄手续,将4只野生动物褐翅鸦鹃的制品寄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南村。该制品在海口市美兰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货运部安检时,被安检人员发现并举报至海口市森林公安局指挥中心。经鉴定,涉案的四件野生动物制品均为褐翅鸦鹃,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价值人民币33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何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邹玉萍的证言、被告人林何城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指认相片、现场示意图、情况说明、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到案经过、邮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复函、邮寄现场方位图、查获现场方位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何城违反国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法规,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褐翅鸦鹃,价值人民币3340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林何城自愿认罪,且年岁较高,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何城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二、扣押在案的褐翅鸦鹃制品4只,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史燕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何克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本人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审核:史燕燕撰稿:史燕燕校对:何克景印刷:余小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5年4月9日印制(共印20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