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台执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海格之商务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中力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格之商务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汉中中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台执字第00135号申请人上海格之商务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劳动东路西段南侧。组织机构代码:69490190-2法定代表人庄珂,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汉中中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天汉大道南段天汉名都*号楼*单元*******室。组织机构代码:69111812-X法定代表人李纯忠,该公司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汉台民初字第016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已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1、支付申请人房屋租金、水电费、逾期搬离罚金156307.5元及双倍迟延履行利息;2、负担本案诉讼费2852元及执行费2044元。但被执行人并未在限期内履行其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汉中中力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与收入171203.5元;若无存款收入,则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岩审判员 胡 翔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吴善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