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徐宗刚与王云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宗刚,王云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民保字第4号申请人:徐宗刚,经商。被申请人:王云刚。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宗刚与被申请人王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宗刚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2015)丽青执民字第22号案件中被申请人王云刚留存在青田法院的房屋拍卖剩余款项人民币959909.76元进行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2015)丽青执民字第22号案件中被申请人王云刚留存的房屋拍卖款项人民币959909.7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路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