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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鹤法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某甲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鹤法刑初字第15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台山市。因本案于2015年1月22日被羁押,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鹤山市看守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公诉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洁玲、关燕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通过聊天软件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两人感情发生矛盾。2015年1月中旬,李某甲在其位于鹤山市沙坪街道小范村委会渭璜村的出租屋内使用其苹果5S手机将两个含有李某乙裸体的视频上传至优酷网,并将视频命名为“广东省江门鹤山市烟草分局李某涉嫌色情活动”,后向李某乙索要人民币(下同)3万元作为删除视频的条件。同月22日11时许,李某甲在其出租屋楼下收取了李某乙先行给付的5000元。同日,公安机关将李某甲抓获,并缴获苹果5S手机一台及起回李某乙给付的5000元。破案后,上述5000元已发还给李某乙,李某甲取得了李某乙的谅解。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扣押的苹果5S手机一台依法没收。提请法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被告人的经过及破案经过材料、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相关书证、物证材料、扣押、发还清单、检查笔录、电子数据、辨认笔录及照片、谅解书、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被告人李某甲所勒索的对象与其曾是情侣关系,其勒索的财物已悉数追回,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主动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被告人李某甲缓刑。故除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外,还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二、被告人李某甲作案时使用的苹果5S手机一台,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兆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吕嘉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