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三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魏玉霞与芦雅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玉霞,芦雅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三初字第523号原告魏玉霞,女,1959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芦雅娟,女,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玉霞诉被告芦雅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玉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4750元,退回原告4750元。审判员 闫俊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