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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三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魏玉霞与芦雅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玉霞,芦雅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三初字第523号原告魏玉霞,女,1959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芦雅娟,女,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玉霞诉被告芦雅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玉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4750元,退回原告4750元。审判员  闫俊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