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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杜鹏诉陈福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鹏,陈福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771号原告杜鹏。被告陈福德。原告杜鹏与被告陈福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福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相互认识,系朋友关系。2011年5月被告陈福德因个人原因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在2014年9月3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原告在2011年5月开始至2013年五月偿还了部分债务利息,尚欠原告60000元至今未还。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60000元,并自2013年6月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承担债务利息暂定15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福德未到庭,但在本院向其送达起诉状时表示被告欠原告60000元属实,但原告要求的利息不合理,被告觉得过高,而且被告向原告借款时也没有约定利息,被告不应当支付。经审理查明,被告陈福德因个人需要资金曾向原告杜鹏借款,在偿还了部分款项和利息后,仍欠原告60000元未给付。2014年9月3日被告为原告亲笔书写借条一份,载明:“借现金陆万元正¥60000元,借款人:陈福德”。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给付。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承担利息。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等在卷为凭,上述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被告陈福德应依约偿还原告借款,未及时偿付该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60000元并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承担利息的请求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福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杜鹏借款6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2015年3月2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承担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官胜代理审判员  王晓蕾代理审判员  王艺潼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