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法民初字第03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何玖碧,吴社成等与郎永六,吴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玖碧,吴社成,吴伦孝,吴伦军,吴伦斌,吴社英,吴秀云,吴孝英,吴孝英委共同托代理人,郎永六,吴勇,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03322号原告何玖碧(曾用名何彩玉),女,生于1935年4月26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利川市。原告吴社成,男,生于1954年12月26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利川市。原告吴伦孝,男,生于1961年5月29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利川市。原告吴伦军,男,生于1970年5月24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利川市。原告吴伦斌,男,生于1972年7月16日,土家族,农民,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吴社英,女,生于1956年7月18日,土家族,农民,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吴秀云,女,生于1964年6月5日,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吴孝英,女,生于1966年12月26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利川市。八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冉启碧,重庆市万州区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何玖碧、吴社成、吴伦孝、吴伦军、吴社英、吴秀云、吴孝英委共同托代理人吴伦斌。被告郎永六,男,生于1975年1月7日,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吴勇,男,生于1995年4月18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利川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中庆花园1号2105室,组织机构代码77847643-X。负责人谢登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玖碧,吴社成,吴伦孝,吴伦军,吴伦斌,吴社英,吴秀云,吴孝英诉被告郎永六,吴勇,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玖碧,吴社成,吴伦孝,吴伦军,吴伦斌,吴社英,吴秀云,吴孝英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玖碧,吴社成,吴伦孝,吴伦军,吴伦斌,吴社英,吴秀云,吴孝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田建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