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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林灵与林灵、林小春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林灵,林小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99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解放北路1号。代表人:余海国,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全青,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李俊伟,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被告:林灵。被告:林小春。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与被告林灵、林小春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己诉权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8元,减半收取82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负担。审 判 员 丁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金媚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