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姜雪峰诉雷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雪峰,雷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74-5号申请执行人:姜雪峰,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白沟镇。被执行人:雷红涛,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姜雪峰诉雷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北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公告期满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雷红涛、张海涛二人名下共有的坐落于保定市xx北大街xxxx号xxxx城x号楼xxx号房产进行拍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崔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