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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冯杰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997号罪犯冯杰,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三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8日作出(2010)晋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21日起至2023年2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责令被告人冯杰与两同案人退赔��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253.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4月20日送清流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12月31日以(2013)三刑执字第48号裁定,将罪犯冯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1年9月20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态度端正,2012年、2013年、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级分子。2012年11月至2015年1月考核累计达标分24.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张    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少君(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