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溧执字第4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徐明与缪立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明,缪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溧执字第4404号申请执行人徐明。委托代理人陈剑波,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缪立新。徐明与缪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溧埭民初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缪立新应于2014年11月16日前支付徐明借款1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19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缪立新外出不归,本院未查找到其有相关财产可供执行,申请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外出不归,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溧埭民初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岳执行员 李建伟执行员 陶 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游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