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石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熊立刚、张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熊立刚,张芳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石民初字第37号原告: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姜小华,系该联社工作人员。被告:熊立刚。被告:张芳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熊立刚、张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熊立刚、张芳芳的起诉申请,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原告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承担。审判员 郭 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汪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