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3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严彩键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严彩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3047号罪犯严彩键,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彩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共同退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以(2012)榕刑终字第11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5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严彩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获监狱大会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严彩键本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及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严彩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严彩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严彩键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彩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及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红波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