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18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徐 斌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蒋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