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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18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徐 斌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蒋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