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冯连志与李学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连志,李学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民初字第876号原告冯连志,男,满族,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西城派出所协警。委托代理人柳湘婷、张新喜,内蒙古源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学永,男,汉族,无职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代表人于业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远,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连志诉被告李学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连志及其委托代理人柳湘婷、张新喜,被告人民保险的委托代理人刘志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学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连志诉称:2014年11月9日,冯连志驾驶蒙DKX9**号二轮摩托车,在红山区迎宾街铁路立交桥南交叉路口与李学永驾驶的DHY429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冯连志受伤。冯连志在赤峰学院附属医院进行了治疗。DHY429号二轮摩托车在人民保险投保了交强险。请求李学永、人民保险赔偿冯连志医疗费3217元、护理费505元、误工费9200元、伙食补助费200元,合计13122元。诉讼费用由李学永、人民保险承担。被告李学永未答辩。被告人民保险辩称,事故DHY429号二轮摩托车在人民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同意对冯连志合理损失予以赔偿,冯连志主张的误工费过高,同意按住院及休息时间计33天支付误工费。不承担案件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9日,原告冯连志驾驶蒙DKX9**号二轮摩托车,在赤峰市红山区迎宾街铁路立交桥南交叉路口与被告李学永驾驶的DHY429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冯连志受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报警。冯连志在赤峰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5天,诊断为“左足外伤、左足第2近节趾骨骨折、左足第5节远趾骨骨折”。冯连志支付医疗费3217元。2014年11月10日,冯连志报案,2014年11月26日,赤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红山大队作出(2014)第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冯连志与李学永发生了交通事故,事发后双方未报警,李学永将冯连志送往医院治疗。另查明,DHY429号二轮摩托车在人民保险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冯连志系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西城派出所协警,其单位出具的证明证实其月工资2300元。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李学永与原告冯连志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冯连志受伤,冯连志损失应得到赔偿。因双方均未及时报警,交警部门未作出事故认定书,调查发生了交通事故,现冯连志请求人民保险在涉案机动车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冯连志因本次事故产生下列损失:1、医疗费:根据冯连志提供的医疗费单据,应为3217元;2、护理费:按照自治区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应为101元×5天=505元;3、误工费:考虑冯连志系骨折治疗,误工期按120天计算,按其工资标准,应为2300元×4个月=92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内蒙古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本地40元/日),应为40元×5天=200元。上述损失合计13122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故冯连志医疗费、伙食补助费3417元,由人民保险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项下赔偿。冯连志护理费、误工费9705元,由人民保险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金限额项下赔偿。二项合计1312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及上述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项下赔偿原告冯连志损失1312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5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白苒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苏晓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