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伊法执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惠与刘席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惠,刘席义,张海彬,杨生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伊法执字第736号申请人刘惠,女,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被执行人刘席义,男,1951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张海彬,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被执行人杨生换,男,195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依据(2013)伊民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刘席义、张海彬、杨生换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14年3月10日我院以(2013)伊法执字第73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席义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底商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席义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底商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志 刚审 判 员 新吉乐夫代理审判员 高 莉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