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兆峰机电有限公司诉南京恒天伟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兆峰机电有限公司,南京恒天伟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471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兆峰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花山区葛羊路342号602室,组织机构代码66142232-3。法定代表人:陶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南京恒天伟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三鸿路6号6幢405、406、407、408室,组织机构代码72606765-0。法定代表人:季晓非,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马民三终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南京恒天伟智能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1069.3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贵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