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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行初字第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陆银河与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银河,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亭行初字第0019号原告陆银河,无固定职业。被告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盐城市东进中路88号。法定代表人王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伟,该局养老保险处副处长。委托代理人张开畅,该局政策法规和劳动监察处主任科员。原告陆银河诉被告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陆银河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银河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银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银河负担(已交)。审 判 长  郑朝芳代理审判员  何露露人民陪审员  王 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潘慧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