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甘某与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21号原告甘某。被告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与被告庞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学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