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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南京长江油运物流有限公司与南京缚天运贸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长江油运物流有限公司,南京缚天运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142号申请人:南京长江油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324号。法定代表人:余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家军、王红军,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南京缚天运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峨眉路300号521室。法定代表人:费长银,总经理。申请人南京长江油运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缚天运贸有限公司发生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缚天运贸有限公司的32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南京缚天运贸有限公司所属其他财产。申请人南京长江油运物流有限公司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南京长江油运物流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南京长江油运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申请人南京长江油运物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20000元作为担保金;三、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南京缚天运贸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南京缚天运贸有限公司所有的等值其他财产。申请人南京长江油运物流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 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莫俊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