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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朱庆民诉周文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庆民,周文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337号原告朱庆民,住巴彦县。被告周文和,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通河县。原告朱庆民因与被告周文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5日诉至本院,本院审理中,原告朱庆民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庆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庆民负担。审判员  宋彦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由壮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