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同光荣与西安市恒兴市政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同光荣,西安市恒兴市政工程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528号原告同光荣,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亚力,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恒兴市政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颜虎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同光荣诉被告西安市恒兴市政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同光荣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同光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同光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84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5420元,由原告同光荣负担。审 判 长 卜凯丰人民陪审员 苏 茹人民陪审员 李新翔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赵珍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