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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柏树勋与刘永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树勋,刘永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0275号原告柏树勋。委托代理人张成龙,江苏信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康。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树勋与被告刘永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柏树勋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树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柏树勋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