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柏树勋与刘永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树勋,刘永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0275号原告柏树勋。委托代理人张成龙,江苏信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康。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树勋与被告刘永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柏树勋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树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柏树勋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