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敏与李耀权、潘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李耀权,潘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1541号原告张敏,男,196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被告李耀权,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蒙古族,职工,住敖汉旗。被告潘红梅,女,39岁,汉族,职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敏诉被告李耀权、潘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敏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敏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0元减半收取1385元,财产保全费11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亚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孟庆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