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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敏与李耀权、潘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李耀权,潘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1541号原告张敏,男,196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被告李耀权,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蒙古族,职工,住敖汉旗。被告潘红梅,女,39岁,汉族,职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敏诉被告李耀权、潘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敏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敏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0元减半收取1385元,财产保全费11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亚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孟庆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