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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开商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无锡市亚迪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宁夏朗盛精密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亚迪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宁夏朗盛精密制造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开商初字第00048号原告无锡市亚迪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区陆藕路29-1号。法定代表人雷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浦晓雁,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栗栗,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朗盛精密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马玉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锋,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超,宁夏世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亚迪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朗盛精密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亚迪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亚迪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亚迪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183元,减半收取计37092元,由原告无锡市亚迪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许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闵袁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