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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石婧凝与郝思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婧凝,郝思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初字第00155号原告石婧凝。被告郝思佳。原告石婧凝诉被告郝思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卢秋明独任审判。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石婧凝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婧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石婧凝负担。审判员  卢秋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徐璐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