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石婧凝与郝思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婧凝,郝思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初字第00155号原告石婧凝。被告郝思佳。原告石婧凝诉被告郝思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卢秋明独任审判。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石婧凝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婧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石婧凝负担。审判员 卢秋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徐璐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