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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柘执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代传杰与王明礼、刘增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传杰,王明礼,刘增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柘执字第189-3号申请执行人代传杰,男,住河南省太康县。被执行人王明礼,男,住柘城县。被执行人刘增财,男,住柘城县。案外人王泓刚,男,住河南省信阳市。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柘民初字第144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王明礼位于柘城县安平镇境内的柘国土字(2013)第03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所享有的9亩土地使用权。现由于当事人执行和解达成协议,现对该土地予以解除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2013)柘民初字第1440-1号民事裁定书中对王明礼位于柘城县安平镇境内的柘国土字(2013)第03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9亩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春燕审判员  王殿华审判员  董 晓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自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