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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徐效庆与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效庆,张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839号原告:徐效庆,男,1958年1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大华,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兵,男,1970年10月17日生,汉。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效庆与被告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效庆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效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效庆撤回起诉。诉讼费用予以免交。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聂霄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