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商)初字第2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雄岳与北京佳禾妮裳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雄岳,北京佳禾妮裳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2986号原告张雄岳,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石丽琼,北京中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佳禾妮裳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六合庄3号。法定代表人蒋家林,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张雄岳与被告北京佳禾妮裳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雄岳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雄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雄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雄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康晨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