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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贾XX诉任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XX,任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44号原告贾XX,女,1984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曲县巡镇镇人。被告任XX,男,1983年X月X日生,汉族,河曲县巡镇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XX与被告任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XX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XX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邬 明审判员 王丽霞审判员 程春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菅永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