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满民初字第46号原告陈某,女,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满城县。委托代理人宋影,女,满城县贤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满城县。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我与被告2003年相识,2004年5月27日登记结婚。2004年10月12日生儿子孙某甲。2009年1月6��生女儿孙某乙。双方了解不够,被告脾气暴躁,稍有不顺对我大打出手,使我鼻青脸肿,身上留下疤痕。2014年10月7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又遭被告殴打。无奈,我离开家。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我对其彻底绝望。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孩随我生活,男孩随被告生活,抚养费各自负担。被告孙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称与被告2003年相识,2004年5月27日登记结婚,2004年10月12日生男孩孙某甲,2009年1月6日生女孩孙某乙。两个孩子现均随被告生活,其姓名为原告自报姓名。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称自2014年10月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2014年12月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满城县民政局证明、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应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化解之间的隔阂。构建和谐家庭,���要双方共同努力,互相包容、共同进步。原告起诉离婚,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 诚审 判 员 刘大群代理审判员 张福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滑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