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彭卫东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897号罪犯彭卫东,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开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东二法刑初字第1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卫东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十万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东中法刑二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3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彭卫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3月11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卫东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3次;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获得表扬;已缴交罚金3534元;该犯还提供了其户籍所在地县民政局出具的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卫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部分履行了财产刑,并有证明证实该犯暂无履行全部财产刑的能力,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鉴于该犯所犯四个罪名,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卫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