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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诉王杰、王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94号原告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男,该公司生产协调负责人。被告王某,男,汉族,华池县柔远镇李庄村白草川小组人,农民。被告王某,男,汉族,华池县柔远镇李庄村白草川小组人,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王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退付50元。审 判 长  韩积发代理审判员  郭秀萍代理审判员  慕登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折钦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