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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某霞与王某峰同居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霞,王某峰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863号原告王某霞。被告王某峰。本院在审理王某霞与王某峰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霞申请撤诉。经法庭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王某霞负担。审判员  文天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