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某霞与王某峰同居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霞,王某峰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863号原告王某霞。被告王某峰。本院在审理王某霞与王某峰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霞申请撤诉。经法庭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王某霞负担。审判员 文天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