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天津港保税区航保商品砼供应有限公司与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港保税区航保商品砼供应有限公司,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航保商品砼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C07,实际经营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公路6595号。法定代表人王金超,总经理。被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镇育才路16号,实际经营地为上海市闵行区老沪闵路1979号2楼。法定代表人齐明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航保商品砼供应有限公司与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滨塘民初字第431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协商解决,申请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滨塘民初字第431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白 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郎殿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