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瑞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建国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国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瑞刑初字第71号公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建国。1993年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2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4月9日由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昌市看守所。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国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殷芳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建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6日周宇先(已判刑)与被害人王某昌、朱某兵在瑞昌市华天宾馆赌博,输了十三万余元。周宇先怀疑被害人王某昌与朱某兵在赌场诈赌使其输了钱,于2014年2月17日12日许,带着张某华、陈某高、刘某寅(均另案处理)以及被告人陈建国等人将王某昌、朱某兵非法拘禁在瑞昌市人和宾馆219房间,逼迫王某昌与朱某兵赔偿周宇先赌博所输的钱,并对王某昌、朱某兵实施殴打。周世杰(系周宇先儿子,已判刑)闻知此事也在当天下午来到瑞昌市人和宾馆,并对朱某兵实施了殴打。至当天晚上21时许,王某昌与朱某兵各赔偿了周宇先五万元后,周宇先才将王某昌、朱某兵放走。经鉴定,王某昌、朱某兵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周宇先退还了全部所要款项,取得被害人谅解。另查,被告人陈建国于2014年12月18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以上事实。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建国的供述及辩解,同案人周宇先、周世杰、张某华、陈某高、刘某寅、李某卿、刘某志供述,被害人王某昌、朱某兵的陈述,证人周某枝、梁某、张某祥、苏某、文某全、张某君、周某莎、王某的证言,住宿登记表、辩认笔录及照片、法医鉴定文书、起诉意见书、刑判决书、在逃人员信息表、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国受他人邀约为索回非法赌债而非法拘禁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建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建国因犯罪多次受到刑事处罚,酌情可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建国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建国的刑期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5年7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芳人民陪审员 陶才龙人民陪审员 周起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彭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