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林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刘广运与马纯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运,马纯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林商初字第9号原告刘广运。被告马纯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运诉被告马纯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应收1290元,由原告刘广运承担。审 判 长 李继胜审 判 员 王彦文人民陪审员 朱立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井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