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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林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刘广运与马纯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运,马纯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林商初字第9号原告刘广运。被告马纯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运诉被告马纯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应收1290元,由原告刘广运承担。审 判 长  李继胜审 判 员  王彦文人民陪审员  朱立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井明 关注公众号“”